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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出新规力推养老保险采取年金化领取办法
2007-11-15 来源:中国政府网 文字:[    ]

  保监会出新规力推养老保险采取年金化领取

  《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系列解读之二

  我国在并未完成工业化的进程的情况下就进入了老龄化社会,是一个典型的“未富先老”国家,而且人口老龄化的趋势日益加剧。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国保监会正式颁布了《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的出台,对于规范养老保险市场秩序、发展养老保险业务具有重要的意义。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办法》的第6、7条规定了个人养老年金保险和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在被保险人达到约定领取年龄时,可以选择由保险公司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办法》的第15条规定了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含有终身年金领取方式的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产品。从这些规定可见,中国保监会将大力推动养老保险的年金化领取。
  一、年金化领取及其种类


  年金就是一系列在相等时间间隔进行支付的资金。所谓年金化领取是指在被保险人达到约定年龄后的固定年限内或终身,由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时间间隔(通常不超过一年)定期向被保险人支付一定金额养老金的方式。养老年金保险是基于剩余寿命的不确定性而设计的,目的是用以保障被保险人活得太长而没有持续收入的保险。年金主要有以下几种主要分类方式:
  (一)按照领取期限来划分可以分为确定年金和生命年金

  确定年金:不以被保险人生存为条件,在确定的期限内,每年或每月领取一定金额的养老保险金。

  生命年金:以被保险人生存为条件,在约定固定年限内或终身,按照约定的时间间隔(通常不超过一年)定期领取一定金额养老金。只要个人生存,就可以获得养老金。《办法》第15条规定中的终身年金领取方式就是指生命年金。


  固定期限生命年金:以被保险人生存为条件,在固定期限内每年或每月领取一定金额的养老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固定期限内身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领取到固定期限结束。

  (二)按照领取金额是否增长来划分可以分为平准年金和递增年金

  平准年金:以被保险人生存为条件,每年或每月领取固定金额的养老保险金。这种方式是最简便、最常用的领取方式。

  递增年金:以生存为领取条件,每年或每月领取一定金额的养老保险金,每年按照一定的比例递增,例如5%或10%。

  (三)按照年金给付开始的时间可以分为即期领取年金和延期领取年金

  即期领取年金:购买时一次缴费,在购买日期之后的一个时段(如1个月或1年)之后就开始第一次给付。

  延期领取年金:一次缴费或者分期缴费,在到达约定领取年龄以后开始领取年金。

  (四)按保费缴纳方式可以分为趸缴年金和分期缴费年金。即年金可以一次性缴费来购买或者在固定期限内每期支付—定的保费来购买。

  上述年金分类是一个基本的分类方式,从国外的经验看,年金产品范围很广,除上述类别以外还有连生与最后生存年金、夫妻连生年金、保本年金、变额年金、指数年金等多种类型。不同类型年金在实际养老年金保险的运作中可以互相组合,从而形成不同类型的年金领取方式。

  例如:一名60岁的男性或女性,在退休时账户金额为10万元,可选择转换成不同的年金领取方式,按照目前保险公司定额年金和十年固定定额型年金的转换标准,其月领取金额以及被保险人年龄与养老金领取总额的关系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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