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光临中国的行业报告门户弘博报告!
分享到:
不再鼓励外商投资 外资失手有色金属独资采矿权
2007-11-16 来源:财经杂志 文字:[    ]

  外资在西部地区对铜铝锌等有色金属的独资采矿权将不再被允许。11月7日,国家发改委、商务部联合发布了最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下称《目录》)。相较于2004年修订《目录》,外资进入重要矿产资源勘探、开发方面将受较大幅度限制,而在新能源开发和节能环保技术领域则会获政策鼓励。

  国家发改委表示,对中国稀缺或不可再生矿产资源不再鼓励外商投资。一些不可再生的重要矿产资源不再允许外商投资勘查开采,限制或禁止高物耗、高能耗、高污染外资项目准入。

  与2004年版本相比,新《目录》中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重要矿产资源项目共删除5条,其中包括:煤炭及伴生资源勘探、开发;低品位、难选冶金矿开采;铜、铅、锌矿勘探、开采;铝矿勘探、开采,以及硫、磷、钾等化学矿开采、选矿。

  同时,《目录》还禁止外资对于钨、钼、锡、锑、萤石等矿的勘查开采,磷等矿物的开采、选矿被列入限制外资进入项目。

  值得注意的是,外商原本在在西部地区铜、铅、锌、铝矿的勘探开采可享独资待遇,但在新《目录》中,此项被取消。

  国家发改委称,新《目录》明确体现出引导外商投资发展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可再生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以及资源综合利用的意图。

  《目录》新增鼓励类条目几乎都与节能环保技术和新能源开发相有关,除了首次出现鼓励外商进入提高矿山尾矿利用率的新技术开发和应用及矿山生态恢复技术的综合应用,还鼓励外商参与合作对海底可燃冰的勘探、开发以及油页岩、油砂、重油、超重油等非常规石油资源的勘探、开发。

  除对外资进入采矿业的目录做出调整外,新《目录》在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供应中,除了保持太阳能、风能等新能源电站的建设、经营的鼓励条目,同样增加了节能环保技术相关的内容。

  比如:鼓励外资采用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IGCC)、30万千瓦及以上循环流化床、10万千瓦及以上增压循环流化床(PFBC)洁净燃烧技术电站的建设、经营;背压型热电联产电站的建设、经营;海水利用(海水直接利用、海水淡化)、工业废水处理回收利用产业化。

  同时,禁止外资进入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下燃煤凝汽火电站、单机容量10万千瓦及以下煤煤凝汽抽汽两用热电联产电站的建设、经营,但西藏、新疆、海南等小电网除外。

  分析人士认为,新《目录》对外资向能源领域投向的调整,也可以说是对十七大报告“发展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建设科学合理的能源资源利用体系”的直接体现。实际在此之前,国家已经根据相关发展思路,实施了多项措施。

  比如,中国45个煤炭规划矿区今年已划定,稀土、钨、锡、锑、煤、钼、重晶石、萤石等8种矿产暂停颁发采矿许可证。中科院在10月发布了名为《应对挑战-构建可持续能源体系》的报告,甚至提出了远望至2050年的能源规划,提出确保由化石能源为主向可持续能源为主过渡的目标平稳实现。10月28日出台了修订后的《节约能源法》明确规定,“节约资源是中国基本国策。国家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最早制定于1995年,是中国规范外商投资、引导进口操作性最强的一部法规,外商在中国投资企业的设立及税收政策均以此为基础。1997年、2002年、2004年,指导目录曾多次修改。此次最新修订版将于2007年12月1日起开始实施。
文字:[    ] [打印本页]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