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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职工医疗费最高可报销33.2万
2008-01-07 来源:重庆晨报 文字:[    ]

  市级统筹区大额医疗费互助基金支付限额上调10万元,9类职工受益

  本报讯 (记者 罗强) 市医保中心昨日介绍,市级统筹区大额医疗费互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标准已调至30万元,实行时间从今年1月1日起算,惠及统筹区范围内9类单位的职工。

  这意味着,符合条件的职工,每年最高能报销医疗费33.2万元。

  缴费标准不变

  我市医疗保险缴费,由基本医疗保费、大额医疗费互助基金两部分组成。大额医疗费互助基金,是作为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解决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以上的大额医疗费。

  医保职工每年能报销的最高医疗费,就是由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加上大额医疗费互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目前,我市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为3.2万元。

  “参保职工报账的上限虽提高了,但职工每月缴纳的基本医保费和大额医疗费标准不会变。”市医保中心负责人说。

  据悉,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是,单位按缴费基数8%缴纳,职工本人缴2%;大额医疗费互助基金缴费,单位按缴费基数1%缴纳,职工本人每月交2元。

  标准提高10万元

  近日,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发文,对大额医疗费互助基金年支付限额标准进行调整,新标准最高支付限额由20万元调高到30万元,实行时间从今年1月1日开始计算。

  这样,医保职工每年能报销的最高医疗费就从23.2万元提高至33.2万元,比之前整整提高了10万元。

  据了解,例如癌症病人晚期的化学治疗、放射治疗和镇痛治疗、肾功能衰竭病人的透析治疗、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药物治疗等,及其他特殊病的治疗费,均属于适用大额医疗互助基金报销的病种。

  市医保中心有关人士表示,调高大额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意在提高大额医疗费互助基金的使用效率,切实保障参保职工能够享有与现有医疗保险体制相适应的医疗服务。

  惠及9类单位职工

  市医保中心负责人介绍,此次调整涉及范围包括,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等9地。

  标准调整后,将惠及9类单位的职工,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央在渝单位的职工。

  ●国有企业职工 ●城镇集体企业职工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 ●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职工 ●各级国家机关职工 ●事业单位职工 ●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 ●社会团体 ●中央在渝单位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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