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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议会机动车保险第5号指令
2008-01-25 来源:中国保险报 文字:[    ]

  编者按:欧洲议会于2005年5月11日通过了关于机动车保险的第5号指令,并于2007年6月11日在欧盟成员国生效。该指令中的某些制度对我国交强险制度的完善提供了一个不同的视角,有较强的借鉴意义。

  □管贻升

  机动车保险构成了欧盟财产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占有33.5%的财产保险市场份额。欧洲议会通过向保险业、消费者和受害人协会商询,相关主体一致认为,原来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制度有必要完善。欧洲议会于2005年5月11日通过了关于机动车保险的第5号指令。该机动车保险的第5号指令对欧盟原来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制度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较大幅度修改,将对欧盟各成员国的机动车保险业务,甚至对整个财产保险业产生深远的影响。

  机动车保险第5号指令的主要内容

  第5号指令中的某些内容是因欧盟特有政治制度原因造成的,因此本文介绍的第5号指令不包括该内容。

  1.大幅度提高最低保险责任额度

  为了保障受害人的利益,成员国有义务确定一个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最低额度,上不封顶。同时为了确保该最低责任额度不因为时间经过而降低对受害人的保障程度,在第5号指令生效后每5年需要根据欧盟消费价格指数(European Index of Consumers Price,EICP)对该责任额度自动作出调整。

  (1)涉及人身伤亡的保险责任额度

  人身伤亡的最低责任额度应该确保所有受到严重伤害的受害人获得全面、及时的赔偿。人身伤亡的最低责任额度是:每个受害人为100万欧元,或者每个索赔案件为500万欧元,由成员国选择适用。

  (2)涉及财产损失的保险金额

  发生财产损失时,无论受害人有多少,财产损失最低责任额度为100万欧元。

  2.受害人享有直接索赔权

  在任何情况下,受害人可以向保险公司直接索赔,保险公司有义务作出答复。

  3.加强对受害人保护

  在肇事机动车无法查清时,或者肇事机动车没有第三者责任保险时,成员国有义务建立或者授权一个保险机构为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按照上述最低责任额度进行赔偿。

  4.机动车上的乘客列入受害人的范围

  第5号指令将受害人的范围扩大至机动车上的乘客,即使乘客知道驾驶人饮酒或者吸食麻醉药品。修法原因是,尽管乘客有可能知道驾驶人饮酒或者吸食麻醉药品,他们通常不能准确判断驾驶人的醉酒或者麻醉的程度。将乘客排除在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范围外不能减少人们乘坐他人酒后或者吸食麻醉药品后驾驶的车辆。

  第5号指令充分满足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利益需要

  第5号指令以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利益得到充分保障为制度设计的逻辑出发点,完善了欧盟地区成员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制度。具体表现在大幅度提高最低保险责任额度,扩大受害人范围,赋予受害人向保险公司的直接索赔权等。并且,第5号指令鼓励成员国采取比第5号指令更加有利于保障受害人利益的保险制度(第5号指令的第6条)。因此,可以说第5号指令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充分满足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利益需要。据预测,英国政府将交通事故造成第三方财产损失的最低责任限额将从目前的25万英镑提高到100万英镑。

  第5号指令中仅规定了成员国保险公司最低限度的义务。第5号指令维持了欧盟地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市场自由竞争机制。保险公司是否从事机动车责任保险,以及采用费率的高低等均由保险公司自行决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成为竞争最激烈的领域,导致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费保持一个较低的水平。竞争的结果是部分保险公司放弃机动车保险业务,只进行专业化经营。例如,在英国,2006年度共有788家保险公司有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资格,但在实践中,仅有67家保险公司和劳合社的13个辛迪加经营汽车保险业务。在希腊,99家有资格经营机动车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中,只有85家经营机动车保险业务。克罗地亚的23家保险公司中,只有14家经营机动车保险业务。同时,欧盟地区2004年度,除卢森堡、奥地利和比利时之外,其他所有国家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之车均保费均低于300欧元。

  由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竞争十分激烈,欧盟地区主要国家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费近几年出现了负增长。例如,在法律环境未变的情况下,欧盟地区2005年度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费总量比2004年度下降1.1%,增长速度是过去10年中的最低。其中德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2005年度保费比2004年度降低了3.4%。

  整体而言,欧盟地区承保机动车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处于承保亏损状态,自1994年至2004年,保险公司经营机动车保险中出现累计承保亏损达到440亿欧元。

  保险公司的利润来源取决于投资收益和经营费用的降低。因此,保险公司始终将降低经营费用作为工作的重点,欧盟地区各国经营机动车保险的经营费用自1994年至2004年基本维持在4%-5%之间,机动车保险业务的经营也因此而富有效率。这与我国车险的经营费用率形成了鲜明的对比。根据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的交强险专题财务报告汇总结果,我国保险公司维持高达27%的交强险经营费用率(经营费用/保费收入)。远高于欧盟地区车险业务不到5%的经营费用率(该经营费用包括管理费用和并购成本)。我国交强险保费过多地记入了保险公司的经营费用而没有提高对受害人的保障程度,使投保人有限的保费没有获得最有价值的利用,可以说我国的交强险制度效率与欧盟地区相比,显然非常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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