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交强险正式上路
2008-03-05 来源:上海金融报 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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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1日,中国保监会正式公布了交强险责任限额调整方案,并批准了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上报的交强险费率方案。从2月1日起,新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方案将正式实施。新版交强险将责任限额由现行的6万元上调至12.2万元,简化了交强险无责方的理赔手续。与此同时,新版车险也将同时向市场推出。
交强险“让利”
具体来说,新方案主要在两个方面作了调整:一是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二是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总的算下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总责任限额将从现行的6万元提高到12.2万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将由现行5万元上调至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将由8000元提高到1万元。
除此之外,新的交强险费率方案还将对《交强险基础费率表》中42个车型中的16个,进行费率下调,下调幅度从5%至39%不等,下调的平均幅度为10%左右。据悉,在目前的车主中,约64%的被保险人将享受到基础费率的下调。
据保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本次调整重点考虑了死亡伤残赔偿限额的提高。从交强险保障的针对性而言,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所造成的社会影响和经济负担是各项损失中最大的,也是广大车主和事故受害人承受压力最大的。
据了解,两项新的方案都将在2008年2月1日零时起实行。其中,对截至2008年2月1日零时保险期间尚未结束的交强险保单,在2008年2月1日零时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新的责任限额执行;对在2008年2月1日零时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仍按原责任限额执行。
仍有商榷之处
2006年7月1日,交强险“诞生”并成为我国第一个法定强制保险。它是一种社会公益性较强的责任保险,车主投保之后,一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将由保险公司对第三方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及时予以赔偿。截至2007年6月30日,全国交强险业务共承保汽车、摩托车、拖拉机等各类机动车5755万辆,承保率为38%,其中汽车3340万辆,承保率62%。
但是,经过一年多的时间的运行,百姓却逐渐对交强险感到不满。据了解,市民不满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认为对财产损失的无责赔付是交强险的一个制度性缺陷;认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应该尽快建立,同时反对从保费中提取救助基金;认为应该给予交强险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国家不应该按照商业险种的标准来收取营业税,间接增加投保人的负担;认为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应该适当提高,但为了避免出现“撞伤不如撞死”的道德风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不宜过高,主要是应当提高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而不少业内人士在保监会出台新方案后表示,新版交强险扩大了死亡伤残保险金与医疗保险金的差距,可能会引发“撞死比撞伤好”的恶性事件发生。另外,无责赔付问题在此次调整方案中依然没有得到彻底解决。有专家指出,在无责赔付原则下,交强险的小额赔付案件增加一倍以上,金额占赔付总额的43%,且每一笔小额赔付都要作全套单证的收集、归纳,这样无疑会导致交强险成本上升,费率上升,这显然是一种资源浪费。但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机动车无过错时,仍需承担不超过10%的无过错责任赔偿责任。因此新方案只有将400元的限额降低至100元,画饼充饥。而这两个根本问题得不到解决,交强险未来的发展之路仍将崎岖。
沪上一些大型保险公司表示,将不折不扣地贯彻保监会下发的调整方案,由于责任限额上调,客户在选择商业保险时将更慎重,而商业车险保费也有望下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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