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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车险市场盘点
2007-01-19 来源:中国保险报 文字:[    ]

  自2003年车险管理制度改革实行以来,2006年车险市场再次发生了重大转折。一系列政策和措施的出台,不仅对当前市场具有积极意义,带来经营管理质的改变和市场基本面的好转,而且使整个市场站在了一个新的起点,车险市场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将对今后整个行业的车险经营和市场走向产生深远影响。

  □斯诺

  ■交强险实施,车险经营发生质变

  1999年,作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具体规范性法规,《机动车辆责任法定保险条例》被国务院列入立法规划,公安部、保监会等部门于同年开始相关立法起草工作;2004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确定了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2006年3月28日,国务院第462号令公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经过多年的充分酝酿和准备,交强险制度于2006年7月1日正式推出。交强险实行不盈利、不亏损的经营原则;要求分开管理,单独核算;实行全国统一的条款、费率和责任限额;对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均承担赔偿责任,实行无过错的赔偿原则。

  作为我国第一个以国家立法形式强制实施的保险险种,交强险对于保障受害人的利益,促进国家道路交通安全和社会稳定,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效率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同时,交强险的实行,将引起市场环境、法律环境,以及客户需求和消费心理的改变,车险业务的实务操作和经营管理都必须进行相应调整,给车险经营模式带来质的改变,对车险管理和服务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同时,也为车险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据公安部门统计,2006年6月全国机动车保有量为13665万辆,其中:汽车3323万辆,摩托车7775万辆,其他车辆(农用车、拖拉机)2499万辆,以2005年全行业车险承保数量计算,机动车投保率为34%、汽车为73%、摩托车为27%、其他车辆不到5%,可见,还有大量机动车处于无保险状态。2006年1至10月,全国车险市场保费收入同比增长25%,高于财险市场增速21.6%,继2004年《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台所带来的行业保费快速增长后,车险市场迎来了另一个快速发展期。

  另一方面,交强险制度的顺畅运行也有赖于交管部门、医疗部门、基金管理部门和保险公司等相关各方的密切配合,运行初期有关配套措施未跟进,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交强险制度的功能的充分发挥,增加了运行的不确定性和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风险。首先,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没有设立,救助基金的提取、垫付、管理、追偿等环节均未做规定;其次,交强险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信息共享机制和费率挂钩的浮动机制没有建立;再次,没有制定行业统一的交通事故人员伤亡的医疗费用标准;最后,保险行业之间没有就事故赔偿建立简化处理的机制,发生财产损失事故时,索赔手续较为复杂。相信相关部门将会尽快出台有关制度和措施,使交强险制度在运行中不断完善,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限折令实行,车险价格理性回归

  2006年3月,保监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保险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限折令”),规定通过无赔款优待、随人因素、随车因素等方式给予投保人的所有优惠总和不得超过车险产品基准费率的30%,将车险最高优惠幅度从50%降低到了30%。

  2003年车险管理制度改革时,各公司在车险费率结构中引入了风险调节系数,最大优惠幅度可达到50%,本意是使费率水平更加公平合理,与客户实际风险状况更加匹配;但在市场环境不成熟,各家公司车险产品和服务同质性很强,难以形成差异化经营与竞争模式的情况下,风险调节系数的引入以及50%的优惠幅度为车险价格战埋下了伏笔。实务中,风险调节系数在很大程度上并没有被各公司严格按规定使用,也没有发挥细分市场与区别客户风险的真正作用,反而成为参与价格竞争的手段与合规途径。客户的消费习惯也随之改变,不仅注重车险保费的最终水平,还关注保险公司给予的折扣幅度,对价格折扣有了明确预期,价格敏感度增强,在客观上更加刺激了保险公司之间的价格竞争。

  此外,限折令还规定各保险公司要对车险费率重新进行调整,间隔期应不少于半年,并于2006年7月份又规定各保监局不再受理车险费率调整的申请,相当于收回了保监局原有的费率浮动的审批权限,使车险价格水平进一步稳定。上述规定的实行,促使了车险市场价格体系理性回归,有利于引导保险公司走出价格战,把更多精力投入到产品、营销、服务与管理创新方面,提升行业服务水平,使消费者获得更大益处。

  ■行业条款推出,产品标准化体系初步建立

  伴随交强险的实行,2006年7月份,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推出A、B、C三套行业商业车险条款,由各保险公司选择使用。行业条款包括商业三者险和车辆损失险两个险种,三套条款虽然表现形式不同,但从保险责任和价格水平上看差异不大。在美国、日本等保险发达国家,基本上都实行行业协会制定的标准版本的行业车险条款。在各家保险公司车险产品实现行业标准的同时,也为新进入的公司提供条款和费率依据,消费者可以得到基本、稳定和标准化的保险保障,无论对行业发展,还是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都有积极意义。行业条款与各家保险公司个性化产品并存并不矛盾,各家公司仍可以在行业条款以外制定个性化的车险产品,市场中形成了行业条款与各家公司特色条款相结合的产品体系,在满足基本需求的同时消费者仍然可以购买特色产品,实现保障的充分性和差异性。

  行业条款的推出,表明我国车险产品标准化体系的建立迈出了第一步,今后必将继续深化。一方面应进一步提高行业产品的标准化程度,缩小三套行业条款的差异,最终形成与保险发达国家类似的一套行业条款;另一方面应进一步扩大行业条款的覆盖范围,将消费者购买比重较高的险种逐步纳入行业条款的范畴,形成一套相对完整的行业标准化产品体系。

  ■监管力度加强,竞争行为更加理性

  2006年年初,保监会提出了“速度、效益、诚信、规范”的监管思路,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车险监管,整顿市场秩序,尤其是下半年交强险实行后,监管力度大大加强,价格竞争得到遏制,费用成为主要竞争手段,服务竞争不断显现。同时,很多地区的行业协会都实行了行业自律或车险最低限价制度,限制保费的底价,控制手续费支付的上限,对规范车险市场行为,维护车险市场秩序,促进各公司走上良性经营、理性竞争轨道发挥了积极作用。

  监管力度的加强和行业自律的实行,以及交强险和行业条款推出后,各家公司价格差异缩小,品牌和服务等因素对客户选择保险公司的影响加大,各家公司纷纷加强品牌宣传,强化品牌形象,加快理赔速度,改善理赔服务,通过提升服务来吸引客户。虽然价格竞争和费用竞争仍然存在,规范经营仍然任重道远,但相比2006年上半年,下半年各家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和市场表现更加理性,提升服务成为大多数公司的共识和努力方向。

  2006年可谓变革的一年,在车险发展历史中必将成为重要的一页。国务院《若干意见》的深入落实、交强险的进一步推进和已恢复快速发展的汽车市场,为2007年车险市场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入世过渡期的结束,增加了车险市场的不确定因素。2007年我国车险市场会有何表现?将发生哪些改变?让我们共同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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