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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途径解决百姓住房难题——访全国政协委员柴宝成
2007-03-22 来源:中国建设报 文字:[    ]

    全国政协委员、天津宝成集团董事长柴宝成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关键问题,就是要解决普通百姓的住房问题。

  有关统计数字显示,2006年,全国70个大中城市房屋销售价格同比上涨5.5%,涨幅比上年回落2.1个百分点。与此同时,全年房地产开发投资1.9382万亿元,比上年增长21.8%,提高了0.9个百分点。“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房价涨幅仍然偏高。”国家统计局局长谢伏瞻这样描述2006年全国房价走势。

  柴宝成委员认为,在目前情况下,要注意解决两方面人的住房问题。一是年纪在60岁以上的人群,即退休人群。包括干部、教师和产业工人。这部分人群大多数居住在过去单位分配的、计划经济时期建造的普通住房内,住房结构简单,居住面积比较小,而且房龄已经老化。但由于家庭总收入过低和其他种种因素(如退休工资偏低,退休后不能贷款,子女下岗、待业,工资收入不高等),没有能力购买市场上价值数十万元的中高档商品住房。二是年龄在20岁以上的人群。包括国企改革下岗职工、新毕业的大学生、待业青年等。这部分人群因为没有工资收入或工资收入较低,没有贷款能力,面对高房价,同样表现出购房的无能为力和无奈。

  目前,这两种人群占全社会人群的比例很大,如何解决这些人群的安居问题,直接关系到当前社会的安定团结。在目前房价不能得到有效调控、短时间内难以回落,而经济适用住房又不能满足他们需求的形势下,政府应当考虑通过其他一些有效渠道,让没有购房能力的低收入群体有房可住。

  为此,柴宝成委员建议,应通过两个途径解决这部分人的购房困难。

  第一种途径是个人合作集资建房。所谓个人合作集资建房,是指在政府主管部门调控管理下,群众自发形成的社会建房组织群体。日前,温州市在百姓个人集资建房问题上已经破冰,成为全国个人合作集资建房的先例。

  实践证明,个人合作集资建房确实降低了房价。但问题是,目前国家对此还没有明确的规定,操作起来缺少政策依据。因此,建议有关部门出台个人集资建房的相关规定,完善个人合作集资建房制度,在集资、办理土地证等各项容易发生问题的环节上,政府通过各种规章制度和手段进行有效监管。

  第二种途径是由单位出面集资建房。单位建房可以解决职工廉价买房的问题。早在1998年,国家《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30条规定:“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工矿区和困难企业,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单位发展计划的前提下,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无房户和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家庭。”据广州当地媒体报道,2000年以后,广州市停止实物分房,开始实行货币分房。但不少单位职工反映,停止实物分房后,货币分房所拿到的钱不足以支付商品住房的购房款。因此,近日广州市正在考虑出台新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以解决这一问题。在今年召开的广州市“两会”上,一些代表、委员提出,应考虑有关单位自行建房分给职工的政策修改建议。

  个人集资建房和单位集资建房两种解决困难群体购房难的形式,之所以能把高昂的房价降下来,是因为减少了开发商在中间环节获取的丰厚利润,交纳的税费也会相对减少。因此,个人集资、单位集资建房成本,将大大低于开发商所建设的商品住房成本。同时,鼓励各种形式的集资建房,既满足了个人需要,又可以为政府分忧,缓解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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