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责任险可对冲高管民事赔偿风险
2007-03-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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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副总经理周勤业在昨天举办的“上市公司董监事及高管责任与风险管理论坛”上表示,新公司法、证券法为高管责任险构建了良好的环境。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入,高管责任险将拥有更加完善的经营模式,希望保险公司在创大自身经济的同时,能够提供更加经济实用的董监事责任险。
周勤业说,原来的公司法、证券法虽然对高管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有明确规定,但是缺少民事赔偿责任,而新“两法”加大了公司高管的民事“赔偿”风险。比如新公司法第21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否则,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113条规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150条又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样,新证券法也对董、监事高管的行为进行了约束并明确了应承担的责任。正因如此,如果违反有关规定,高管被股东起诉的概率将比以往有明显增加。事实上在实践中,已有高管成为被诉上市公司的附加被告。
周勤业表示,新“两法”的实施逐步完善了民事赔偿责任制度,同时,上市公司面临的法律责任风险完全有可能转移到高管身上。“然而,高管人员有限的薪酬却无法对抗可能发生的证券民事诉讼的风险”。周勤业指出,根据2005年年报,全国高管平均薪酬在15万元左右。而民事诉讼标的一般都比较大。“相对于高管所获的报酬,高管人员所承担的责任和风险太大了,因此有必要开发高管责任保险产品,以保障高管人员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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