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给二手车销售戴紧箍
2007-04-12 来源:中国汽车时报 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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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太原市商务局、工商局等五个部门联合制定的《二手车流通管理细则》正式实施。今后,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使用年限在3年以内或行驶里程在6万公里以内的车辆,应向买方提供不少于3个月或5000公里的质量保证。
交易准入门槛抬高
今后,想从事二手车经销,不仅要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而且要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场地面积不小于1000平方米。在此基础上,还要能够为客户提供二手车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为客户代办二手车转移、纳税等手续。经销企业若开设店铺,须有太原市商务局出具的符合城市商业网点发展规划的意见书。
凡在太原市区域内从事汽车、挂车、摩托车交易,都要进入经过审核的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如一年内连续3次因诚信问题被投诉,有关部门将对其进行相应处罚。
卖方不得拒绝试驾
今后,对交易车辆进行试车、试驾,卖方不得无故拒绝。在与卖方商定收购价格,卖方如对收购价格有异议,可委托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车辆进行评估,因此发生费用由双方协商负担;收购价格达成一致后,双方应签订收购合同。
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使用年限在3年以内或行驶里程在6万公里以内的车辆,应向买方提供不少于3个月或5000公里的质量保证。保证范围为:发动机系统、转向系统、传动系统、制动系统、悬挂系统等。
二手车经销企业向买方提供售后服务,要提供服务清单,并建立服务档案,保存到车辆报废。服务档案内容中除车辆基本信息外,还要有维修保养记录,违者将要受罚。
八类车辆禁止买卖
今后,在太原区域内,八类车辆禁止买卖:已经报废或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在抵期间或未经海关批准交易的海关监管车辆;在法院、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期间的车辆;通过盗窃等手段获得的车辆;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码或车架号与登记号码不相符或有凿改迹象的车辆;非法拼装的车辆;不具备车辆法定证明、凭证的车辆;在本行政辖区以外的公安机关交管部门登记注册的车辆。
如果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在出售车辆时,应持有本单位或上级单位出具的资产处理证明,否则不能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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