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补交07年度车船税
2007-06-22 来源:中国保险报 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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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今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正式实施,开征车船税以取代车船使用牌照税和车船使用税。自7月1日起,车船税将统一由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代收代缴。
对于7月1日以前已经购买了交强险的车主,如何交纳本年度的车船税呢? 根据有关规定,凡是在2007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已经购买了交强险的车主,只需于下次续保交强险时缴纳2008年度车船税和补交2007年度车船税即可,不涉及滞纳金问题。但如果车主本人希望尽快缴纳2007年度车船税的,可以前往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根据“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规定,已到地方税务机关缴纳了车船税的纳税人,不需要在购买交强险时再次缴纳车船税,但应向保险公司提供已完税车辆的完税凭证。
交强险是2006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在2006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投保了交强险的车主,对应保单到期日正好是2007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完全可以在续保交强险时,按照所在地车船税税额标准一并缴纳车船税。
车船税的查验及滞纳金如何计算,通知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车船税时,应根据纳税人提供的前次保险单,查验纳税人以前年度的完税情况。对于以前年度没有缴纳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当年度应纳税款的同时,还应代收代缴以前年度的未缴税款,并从前次交强险保单到期日的次日起至购买本年度保险的当日止,按日加收应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例如,某位车主的交强险保单是2007年6月3日起期,2008年6月2日保单到期时,车主就应当及时续保交强险,同时缴纳2008年度车船税和补交2007年度车船税。但该车主若是拖到2008年7月1日之后才去办理相关保险和纳税事项,保险公司就将依照税务机关要求,按逾期天数加收应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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